(軍聞社記者徐振威臺北20日電)針對日前部分媒體報導,「募兵制出招,服役4年可享榮民資格」、「志願役4年,也可以比照榮民,享受國家提供的就學、就養、就醫及急難救助」,該項消息部分內容並不準確,退輔會特別予以澄清說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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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榮民一般是指服役10年以上而退役之退除役官兵。全戶過濾器但為配合募兵制推動,採取「分類分級退輔措施」,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服務對象。此類人員並非榮民,而是依其服役年資提供6年至16年不等之輔導期限,輔導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。一方面除可增加招募誘因外,另方面可鼓勵募兵制之士官兵,能夠長留久用,亦即服役越長則退役後輔導期限亦越長,以達募兵制之效益。
二、「分類分級退輔措施」將「退除役官兵」分為兩類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亦即一般所稱之「榮民」,其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,也沒有輔導期限的限制;第二類退除役官兵,則係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,在輔導期限內,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。
三、由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退伍時值青壯年,相關輔導權益以「就學」、「就業」為主,與「榮民」之就學、就業權益相同。此外,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輔導項目尚包括就醫(僅限於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)及急難救助等服務,但不包括「就養安置」在內。
四、綜上所述,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、輔導權益項目及輔導期限與第一類退除役官兵(榮民)並不盡相同。再次說明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並非「榮民」,為免誤解,特此澄清。
五、有關「分類分級退輔措施」之詳細內容可參考輔導會網頁(http://www.vac.gov.tw)及服務專線電話(02-27571335黃莉芳科員,或02-27571646雍璧如科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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